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11935号
宾建新(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3197912064719):
本院受理原告陶宏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179693元及暂计利息8533元;2、判令被告支付到实际支付之日的借款利息,按年利率 8%计算;3、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执行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6062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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