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1252号
无锡鼎顺家政服务有限公司、陈鼎文、陈庆: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泽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鼎顺家政服务有限公司、陈鼎文、陈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1252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无锡鼎顺家政服务有限公司、陈鼎文、陈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泽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归还借款873,599.3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其中以451,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2017年12月26日止;以451,5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2017年12月26日止;以894,901.22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2018年1月25日止,以883,489.3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2018年2月26日止,以873,599.3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南京泽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1,12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124元,由原告南京泽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6526元,由被告无锡鼎顺家政服务有限公司、陈鼎文、陈庆负担19,59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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