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000号
凌延国、凌元丰: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信德铝业有限公司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信德铝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两被告在未出资范围内履行(2021)苏0114民初4870号民事调解书中尚未履行的债务296090.32元;二、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送达公告
更多03.24
2026
01.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