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12686号
南京新与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韩辛璐诉你(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韩辛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南京新与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向原告韩辛璐支付劳务费51094元及自2020年8月16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利息(利息以51094元为基数,利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1.5倍计算);2、判令被告南京新与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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