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3346号
建邺区启帅护肤造型中心:
本院受理原告陈琳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2) 苏0105民初133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经查,被告建邺区启帅护肤造型中心已注销登记,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故应当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 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琳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九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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