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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陈琳与被告建邺区启帅护肤造型中心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日期:2022-09-07
浏览次数:1,348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5民初13346

建邺区启帅护肤造型中心:

本院受理原告陈琳与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2) 0105民初1334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经查,被告建邺区启帅护肤造型中心已注销登记,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故应当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 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琳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年九月七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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