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9416号
张雨、管雅顺:
本院受理原告周景诉被告张雨、管雅顺、第三人南京利众置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第肆佰壹拾壹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流程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提出诉请:1、判决两被告立即返还10000元机票费用;二、自2022年4月7日起按LPR计算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等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八月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8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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