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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孙香香与被告张建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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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4562号

张建军:

 本院受理原告孙香香与被告张建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45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建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香香支付水电费、地源费、物业管理费以及搬运费合计5328.6元以及滞纳金(以5328.6元为基数自2022年9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孙香香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建军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2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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