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撤2号
王浩:
本院受理原告张德宇与被告王浩、江苏紫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花台支行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德宇不服本院作出的(2023)苏0105民撤2号裁定,提出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裁定,责令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向你邮寄送达上诉状副本,因你下落不明未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
二O二三年七月三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83
联系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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