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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单祥茂与江阴市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佳兆业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广东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两案的判决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2-10-26
浏览次数:1,506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931号、932号

广东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单祥茂诉江阴市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佳兆业投资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广东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即你公司)合同纠纷的两个案件,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931号、932号两份民事判决书。931号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江阴市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单祥茂支付回购价款968,668.49元,并同时支付以900,000元中未付清的金额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自2022年5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广东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单祥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17元,由原告单祥茂负担50元,被告江阴市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广东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3,467元。931号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江阴市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单祥茂支付回购价款1,089,000元,并同时支付以1,000,000元中未付清的金额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自2022年7月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广东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单祥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01元,由原告单祥茂负担50元,被告江阴市泰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兆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广东佳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551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联系电话:刘法官 (025)83577188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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