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8751号
南京旭亿煊金属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高莉莉与被告蒋红雨、南京旭亿煊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于爱洋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87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旭亿煊金属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涤除高莉莉作为南京旭亿煊金属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及监事的登记事项;二、驳回原告高莉莉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南京旭亿煊金属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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