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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岳肖肖追偿权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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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5375号   

岳肖肖: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岳肖肖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53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岳肖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2,000,000元及利息(以2,0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按每日0.5‰计算);二、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岳肖肖名下位于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御城29幢甲单元101室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岳肖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律师费2000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8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688元,由被告岳肖肖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三年三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13 690617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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