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403号
连云港金水湾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3,999,100元及利息、违约金 (利息、违约金以3,999,1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22年3月31日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2500元;3、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对被告提供对位于赣榆区墩尚镇前罗阳村(不动产单元号:320707117200GB00112F00010001) 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在原告代偿款项、利息、违约金、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等范围内优先受偿;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三楼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6906178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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