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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南京上尚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严海莲、南京吠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3-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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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苏0105民初2518号

严海莲、南京吠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上尚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严海莲、南京吠陀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两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三个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退还房租款53308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 (以53308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从2022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

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0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四楼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098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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