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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陈仁建与被告陈旭星、董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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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苏0105民初10638号

陈旭星、董纯:

     本院受理原告陈仁建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苏0105民初106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旭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陈仁建本金255000元。二、被告陈旭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仁建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三、被告陈旭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仁建资金占用费(其中以55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返还时止、其中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8日起至实际返还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减去已支付的7600元)。四、驳回原告陈仁建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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