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9208号
严国信、胡国文:
本院受理原告方熙刚诉你(们)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方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50万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自2021年11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期间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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