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20821号
古良燕:
本院受理原告生军与你、李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转普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两被告向原告偿还人民币106902.4元,并支付资金占用使用费(以106902.4元(106240.52+661.88)为基数,自2023年7月27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判决两被告向原告偿还人民币1.2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使用费(以1.2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三、判决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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