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9013号
陈海洲:
本院受理(2023)苏0105民初19013号原告彭琳祥诉你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方赔偿误工费8000元;营养费5000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第一次假牙费680元,第二次假牙费1699.5元,预估种植牙费用25000元;后期医院复查费5000元。总计:人民币65379.5元;2.要求被告方承担诉讼费用。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4、8357725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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