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5121号
高小康:
本院受理原告龚岳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5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高小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龚岳胜116,000元及违约金(按年利率24%计算,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16日计算至2018年7月10日,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11日计算至2018年7月26日,以116,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7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以116,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794元,由被告高小康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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