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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朱虹与被告南京米嘉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广宇、张旭、刘明星、苏州市创智泓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23-13145)
发布日期:202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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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3145号  

南京米嘉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张广宇、刘明星、苏州市创智泓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院受理原告朱虹诉被告南京米嘉医疗美容门诊有限公司,第三人张广宇、张旭、刘明星、苏州市创智泓嘉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3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朱虹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1,925元,保全费4270元,合计16,195元,由原告朱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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