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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罗忠兴诉被告罗大正、第三人罗大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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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6591号

罗大正、第三人罗大烨:

本院受理原告罗忠兴诉你(们)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罗忠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机赁合同》,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租金141666元并承担违约责任;2.判令被告承担租赁期间应交未交的电费13754元、水费864.85元,并承担违约责任(以14618.85为基数自2023年3月20日起按照4倍LPR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2王法官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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