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博野县盛泰五金店与被告昆明嘉丽泽特色小镇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方富建材有限公司、重庆万斯通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8500号
昆明嘉丽泽特色小镇置业有限公司、重庆万斯通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博野县盛泰五金店与被告昆明嘉丽泽特色小镇置业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云南方富建材有限公司、重庆万斯通科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85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昆明嘉丽泽特色小镇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博野县盛泰五金店支付票面金额1,000,500元及利息(以1,000,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博野县盛泰五金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36元,由昆明嘉丽泽特色小镇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四年三月一日
联系人:曹琼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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