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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孙亮与被告陈朝兵、沈阳军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新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4-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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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5089号

陈朝兵、新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孙亮与被告陈朝兵、沈阳军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新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50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朝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孙亮支付劳务费用2600元;二、被告沈阳军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新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陈朝兵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沈阳军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新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朝兵进行相应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朝兵、沈阳军鼎建筑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新纪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二月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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