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8048号
陈建山:
本院受理原告陈祖棋诉你与被告天津痘博士美容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天津痘博士美容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80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天津痘博士美容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祖棋工程款179,000元,并支付截至2022年8月20日利息4706.44元,及2022年8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17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为标准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天津痘博士美容院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痘博士美容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被告陈建山对被告天津痘博士美容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支付原告陈祖棋律师费10,000元;四、驳回原告陈祖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4080元,由被告天津痘博士美容院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天津痘博士美容院有限公司、陈建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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