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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群诉被告南京外码云计算有限公司、周立斌名誉权纠纷一案判决书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3-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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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3038号

南京外码云计算有限公司、周立斌(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8196803185017):

本院受理原告张群诉你们名誉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30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南京外码云计算有限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南京业主圈”(微信号为gh_08032a3e950c,原名称为“南京外码房产频道”)发布道歉公告并置顶30日(内容需经本院审核),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如不履行前项判决内容,法院将判决书主要内容在江苏法制报予以刊登,费用由被告南京外码云计算有限公司负担。二、被告南京外码云计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张群赔偿律师费损失11,000元。三、被告南京外码云计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张群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四、被告周立斌就被告南京外码云计算有限公司上述第二、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南京外码云计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55元,由被告南京外码云计算有限公司、周立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七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5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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