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9126号
孙士琛、施雯婧、卞卫平:
本院受理原告逯媛媛诉你劳动争议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2022年10月工资差额3000元、11月份工资9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垫付的电费、话费共计1192.58元;3.支付2022年2月23日至11月31日期间双休日加班工资19862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793元;4.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9665元;5.三被告对上述诉请承担连带贵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六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23年9月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0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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