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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阜阳市格叶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张明亮、江政、李邦国、张琼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3-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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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苏0105民初14542

江政(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6803108276)、

李邦国(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007150237)、

张琼琼(公民身份号码341125199212241811):

本院受理原告阜阳市格叶建材有限公司诉江苏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张明亮和你三人(均为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145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阜阳市格叶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1,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6,800元,由原告阜阳市格叶建材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联系电话:刘法官 (025)83577188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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