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1485号
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无锡恒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铁路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商品混凝土销售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6383615.43元并承担因拖欠货款而产生的违约责任、赔偿利息损失(以6383615.4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LPR利率的1.5倍为标准,自2022年11月1日暂计至起诉之日2023年11月24曰为369983.71元,实际应计算至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担保费13600元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四年一月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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