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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宁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迅电梯公司)与被告龚雁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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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 京 市 建 邺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3146号

龚雁华: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宁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龚雁华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3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南京宁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龚雁华签订的《委托安装合同》于2020年7月22日解除;二、龚雁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南京宁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损失239,30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390元,由被告龚雁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履行义务告知书、履行义务承诺书、执行措施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二月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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