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279号
江苏艾可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花海东:
本院受理原告李春明诉你(们)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李春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江苏艾可陶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变更为原告李春明;2、判令被告花海东协助配合办理上述工商登记变更。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四日下午16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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