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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先来诉被告夏大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传票公告
发布日期:2023-06-15
浏览次数:1,357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9424号

夏大勇:

本院受理原告唐先来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4月期间的工资43,37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95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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