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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吴万水与被告南京汇杰职业培训学校、南京浅雨方洲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南京威达天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刘昊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3-06-27
浏览次数:287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2)苏0105民初11333号

南京浅雨方洲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关于原告吴万水与被告南京汇杰职业培训学校、南京浅雨方洲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南京威达天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刘昊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13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确认原告吴万水与被告南京汇杰职业培训学校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1年12月22日解除;二、被告南京汇杰职业培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吴万水押金、租金共150,000元,并支付2021年12月22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以未退还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三、被告南京汇杰职业培训学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万水装修损失488,036.47元;四、驳回原告吴万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件受理费16,601元,由被告南京汇杰职业培训学校负担8620元,原告吴万水负担7981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20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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