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5858号
杨铭、任坤: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铭、任坤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58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杨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415,688.36元;二、被告杨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利息、违约金(其中利息以415,688.36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0日起至2022年1月8日止,按照0.5‰/日计算;违约金以415,688.36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被告杨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律师费2000元;四、被告任坤对前述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93元,由被告杨铭、任坤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O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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