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无锡思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江阴恒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兴市恒誉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开庭送达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178号
江阴恒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兴市恒誉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无锡思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江阴恒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兴市恒誉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 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活动及物料费用507585.2元,并承担利息至实际给付时止(暂计至10月31日,利息为:33171.28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四月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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