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3134号
深圳市天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海金盈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天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131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天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海金盈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材料足黄金料(Au99.99)1,136.23克,若无法返还,则向原告支付原材料对应价值425,859元;二、被告深圳市天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海金盈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425,859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的1.5倍,自2021年11月22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13元,保全费3020元,由被告深圳市天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三年五月四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1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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