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7061号
腾广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河南旗振商贸有限公司:
李继征(410203196709041533):
本院受理原告腾广科技(南京)有限公司诉你三人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三人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70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腾广科技(武汉)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腾广科技(南京)有限公司缴纳出资51万元;二、被告河南旗振商贸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腾广科技(南京)有限公司缴纳出资49万元;三、被告李继征对被告河南旗振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述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腾广科技(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腾广科技(武汉)有限公司负担7038元,被告河南旗振商贸有限公司、李继征共同负担6762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刘法官 (025)83577188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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