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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端学华与被告汪从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日期:2022-07-29
浏览次数:1,433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4207号

汪从余:

本院受理原告端学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4207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汪从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端学华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自2018年3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18元,由被告汪从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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