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6850号
王明华(身份证号321081196711146630):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你、江苏省民安国泰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保全裁定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立即偿返还借款本金11,133,886元,并支付利息(包括借期利息及逾期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自2019年11月18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按4被LPR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判令被告2就上述借款本息违约金等远不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判令被告1、被告2共同承担本案律师费6万元及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等原告实现债权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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