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9818号
宾洪礼、王光义、符玲芝、宾丹、宾柚希、宾禹哲:
本院受理原告金洪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金洪兵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六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0元及利息384995元,本息合计984995元(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六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联系电话:(025)83606289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送达公告
更多03.24
2026
01.04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