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8626号
戴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对本院2022年7月14日作出的(2022)苏0105民初8626号民事判决书不服,于2022年7月26日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二项判决并予以改判,即在原判决第二项判令被上诉人归还欠款本金237,449.95元基础上,再增加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以欠款本金为基数的利息、违约金40,524.79元(暂计至2021年12月13日);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利息、违约金(以透支本金237,449.95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的第三项判决,并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费2000元;3、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苏0105民初8626案件的上诉状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视为送达。
二○二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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