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2)苏0105民初4180号
刘同正:
本院受理原告徐松林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 (2022) 苏0105民初418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院认为,提起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四份借款协议均未载明出借人,而借条上载明的出借人为原告之妻余俊珊,款项亦通过余俊珊的银行账户转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若本案借贷事实成立,出借人也应当为余俊珊,与原告徐松林无关;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案涉借款事实与其有直接利害关系,故应当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松林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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