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13934号
吴坷:
本院受理原告陈星、赵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陈星、赵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11524.33元(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3日起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年利率15.4%)支付利息至借款还清之日止,自2020年11月3日暂计至2023年4月20日共898日,利息暂计为11524.33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各项共暂计41524.33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6780531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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