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21472号
赵伟:
本院受理原告周维俊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苏0105民初214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赵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周维俊支付77,500元及利息(按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2月11日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8元,由被告赵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联系电话:(025)8357729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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