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7071号
周萌升: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爱课城艺术培训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苏0105民初70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周萌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京爱课城艺术培训有限公司欠款151,096.67元及逾期利息(以151,096.6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2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南京爱课城艺术培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322元,由被告周萌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二○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83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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