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4483号
淮安盛莱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费敏、周兴凯: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天日升工贸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南京天日升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淮安盛莱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的《供货及安装合同》于2023年1月12日解除;二、请求判令被告淮安盛莱建材销售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已支付款项278046.07元,并自2023年1月16日按照LPR计算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三、请求判令被告淮安盛莱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支付合同违约金134880.56元,赔偿损失3000元,合计137880.56元;四、请求判令被告费敏对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五、请求判令被告周兴凯对第二项、第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六、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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