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1)苏0105民初14782号
上海奥淼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东海影视传媒有限公司诉你(们)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苏东海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11月30日签订的《万达影院映前广告徐州区域独家代理合作协议》。 2、判令被告支付代理费用92167元并支付延迟付款利息(自2021年7月21日起以92167元为基数支付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3、判令被告赔偿损失125000元。 4、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4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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