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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告江西建河硅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锦尚泓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苏金桂园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的开庭公告
发布日期:202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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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7071号

北京锦尚泓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建河硅业有限公司诉你、江苏金桂园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西建河硅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汇票票面金额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一年期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暂计2022年9月5日为2507.13元);2、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一切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联系电话:(025)83571796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1号3栋建邺区人民法院金融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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