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7071号
北京锦尚泓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建河硅业有限公司诉你、江苏金桂园农业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诉讼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西建河硅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连带支付汇票票面金额1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按中国人民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一年期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暂计2022年9月5日为2507.13元);2、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一切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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