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4599号
南京万济通合医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洛图医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沈阳: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康缘琴纳医药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江苏康缘琴纳医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207,317.01元,并支付以 4,207,317.01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自2021年7月1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的逾期利息(暂计至2022年12月20日为754,512.18元),上 述总金额暂计为4,961,829.19元; 2、判令由被告江苏洛图医疗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沈阳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判令由三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五日下午15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7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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