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苏0105民初10190号
孔凡超、张福安、范烨凝:
本院受理原告许忠斌诉江苏省金陵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范广峰及你(们)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告知书、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审理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许忠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享有被告一0.021%的股权(对应原始出资21万元,占原注册资本1.1118亿元的0.189%,占增资后注册资本10亿元的0.021%; 2、确认被告三、被告四将其代原告持有的第一项诉请中的股权转让给被告二的行为无效; 3、判令被告二向被告三、被告四返还第一项诉请中的股权,被告一向工商部门办理将第一项诉请中的股权变更登记回被告三、被告四名下的手续,恢复原状;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O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25)83577162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雨润大街99号建邺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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