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苏0105民初17339号
秦尧:
本院受理原告赵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秦尧返还原告赵瑜借款共计643,106元以及逾期利息(以643,106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6日起按照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至给付之日止。上述利息暂计至2023年7月11日,为76744.88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5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下午2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湖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联系电话:(025)8678028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建邺区人民法院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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