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原告叶飞与被告焦大庆、焦大胜、朱远燕、南京云田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施尔浦商贸有限公司、南京吉运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管辖异议申请书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苏0105民初12990号
南京云田网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施尔浦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关于原告叶飞与被告焦大庆、焦大胜、朱远燕、南京吉运泰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管辖异议申请书。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及第三十五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告起诉应向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或者约定的管辖地法院起诉。但本案中,贵院所在地并非案件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亦非合同履行、标的物所在地、合同签订地,本案借款合同实际签订地系南京市浦口区。因此,原告向贵院提起诉讼系管辖错误。综上所述,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贵院将本案移送至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二三年八月二十三日
联系电话:(025)86780897
联系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南湖东路26号南湖人民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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